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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答疑
个人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已缴纳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参保对象发放对账单。参保对象在收到对账单起六十天内无异议的,视同认可。
不允许随意提取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及利息归参保者个人所有。个人账户存款专项用于参保对象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除《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之外,参保对象在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不能提取和支用。
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取?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存款审批表》,经镇协办机构审核后,报园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本息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新增的征土、动迁保养人员;
(2)参保对象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园区行政区域的;
(3)参保对象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又不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补缴的。
参保人员发生死亡后如何申领丧葬费或个人帐户?
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村(居)集体应在其死亡的当月,向镇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园区经办机构应在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者生前六个月的养老金。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如有存款余额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
参保对象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应向镇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终止手续。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存款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参保对象在正常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园区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当年三个月缴费基数的金额。非正常缴费的,不得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如何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
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居)集体为参保单位。各村(居)集体负责本村(居)集体参保对象的登记。各镇协办机构应对镇范围内村(居)集体的登记,做好汇总、审核和检查、督促工作。园区经办机构应对村(居)集体登记做好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村(居)集体发放《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为参保对象建立档案。
村(居)集体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在前述行为发生的30日内,向园区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村(居)集体办理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对象汇总表》、《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对象个人情况登记表》(含身份证复印件)。
如何进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
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季度缴纳。各村(居)集体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镇协办机构提供《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和《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增加(减少)表》。镇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汇总的《缴费申报表》报至园区经办机构,同时将镇(村)财政承担的和参保对象缴纳的保费直接转帐划入园区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园区财政根据镇协办机构上报的《缴费申报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园区财政承担的保费直接转帐划入园区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村(居)集体和参保对象如有逾期缴费的,除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外,按所欠费额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
参保对象应如何申领城乡(农村)养老金?
1、本人申请,由所在村(居)集体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携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镇协办机构审核;
3、园区经办机构审批并核发《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证》,从参保对象到达《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参保对象退休后按月领取城乡(农村)基本养老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符合《暂行办法细则》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参保对象,按照《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欠费及漏交保费的。有欠费及漏交保费的,必须按退休当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月缴费基数的16%,全额由其本人补足应缴保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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