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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原农村户籍人员的动态管理,保障园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辖区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十六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持卡对象):
(一)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园区户籍的所有农村劳动者,包括农村自谋职业人员;
(二)被征地动迁人员;
(三)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
第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开发建设园区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C卡系统),为所有持卡对象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对全体持卡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征地动迁、就业、失业、培训、就业推荐、社会保障、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向全体持卡对象免费发放社会保障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
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成立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国土房产局、公安分局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IC卡系统的开发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
第六条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IC卡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IC卡系统的开发和升级、IC卡系统管理及相关用途的扩展、协调相关业务等。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IC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与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作为IC卡系统开发建设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建立IC卡中心数据库,并为全体持卡对象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2、全面负责IC卡的制作、发放、挂失和注销;
3、全面负责IC系统的开发建设、系统维护、数据更新。
第八条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是IC卡系统乡镇协办机构,主要职责有:
1、为本镇持卡对象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2、负责本镇IC卡的发放初审和挂失;
3、根据卡中心的授权,负责本镇IC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
第九条
IC卡系统的开发、运作、维护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财政预算。
三、IC卡的使用
第十条
卡中心为每位持卡对象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免费发放IC卡。持卡对象持本人IC卡,在园区客户网络服务端,刷卡享受园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提供的下列优惠政策和服务:
1、就业年龄段持卡对象免费参加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举办的各类就业培训;
2、就业年龄段持卡对象免费参加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举办的人力资源招聘市场,并享有优先入场权;
3、享受园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提供的其它优惠政策;
4、享受园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持卡对象可以持卡查询各类个人基本信息和招聘、培训信息。
四、IC卡的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IC卡持卡对象年满十六周岁后,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息管理人员增加表》,经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数码照片,报园区卡中心申领IC卡。
第十三条
卡中心经审核,于五个工作日内为符合发放条件的持卡对象,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免费发放IC卡。
第十四条
持卡对象发生死亡、失踪、户口迁出的,在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息管理人员减少表》,连同其本人IC卡,经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向园区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园区卡中心接到注销申请后,于二个工作日内注销其个人电子档案,收回IC卡。
第十六条
持卡对象应妥善保管本人IC卡,不得恶意损毁。发现IC卡损坏或遗失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三日内到本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信息卡补卡申请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信息卡挂失情况说明表》,申请挂失和补卡。
第十七条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到挂失和补卡申请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完成IC卡挂失,并填写《补卡汇总表》,于当月二十五日前将连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信息卡补卡申请表》《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信息卡挂失情况说明表》,上报卡中心。
第十八条
卡中心接各镇补卡申请后,对符合条件者,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并下发各镇。
第十九条
由于持卡对象个人原因补卡的,补卡工本费,由持卡对象自行承担。
五、IC卡系统的管理、开发、维护
第二十条
卡中心设立IC卡系统中心数据库,在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设立乡镇网络服务端。
第二十一条
卡中心在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园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各镇卫生院、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设立客户网络服务端,负责为持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卡中心隔日对中心数据库进行备份。各乡镇网络服务端和客户网络服务端每周进行数据备份。
第二十三条
IC卡信息实行分级更改制。
1、卡中心对各类数据进行实时更新。
2、持卡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持卡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息卡基本情况变更表》,由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更新。
3、持卡对象刷卡参加园区管委会和各镇举办的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发生相关情况变更的,由各网络服务端和客户服务端进行实时信息变更。持卡对象发生其它技能培训、招聘、就业情况变更的,由持卡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息卡基本情况变更表》,由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更新。
4、持卡对象发生社会保障信息发生变更时,由持卡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信息卡基本情况变更表》,经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报卡中心审核后,由卡中心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5、持卡对象发生动迁征地的,由所在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持园区征地动迁抄告单、经镇长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的花名册,报卡中心,由卡中心审核后,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第二十四条
持卡对象在客户网络服务端、乡镇网络服务端参加招聘、培训、推荐时,由所在服务端刷卡自动实时更改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卡中心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IC卡系统运作和相关数据汇总情况表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一月、七月向领导小组汇报IC卡系统运作情况和相关数据情况。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IC卡仅限持卡对象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一旦发现转借、冒用的,IC卡将予于没收。重新申办IC卡的费用由补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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