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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劳动手册
发放对象
1. 发放对象:本镇常住户籍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2. 不列入发放对象:
㈠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升学的人员;
㈡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
㈢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发放办法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和照片等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失业登记审核材料,确定失业类型,将相关信息录输入计算机,获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编号,填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下列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具:
1. 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凭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2. 就业转失业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 转业复员人员,凭转业、复员证明资料;
4.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凭工商部门的停业、歇业证明;
5. 劳动教养解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解教或刑满释放证明;
6. 其他特殊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 、办理条件:
㈠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㈡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㈢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4048 人员 ” ,即截止 2007 年底女 40 周岁、男 48 周岁及其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 零就业家庭 ” 的人员等。
㈣被依法征地、撤村(组)进社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暂按女 40 周岁、男 48 周岁及其以上)。
《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2 、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 1 )本人户口本
( 2 )本人身份证
( 3 )劳动手册
( 4 )一寸照片两张
( 5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镇户口、持《再就业优惠证》、未到达退休年龄,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
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女 40 周岁、男 48 周岁及其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 零就业家庭 ” 人员。
㈢参加本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指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㈣在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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