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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和管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园区财政、镇财政、村()集体及参保对象共同承担。其征缴,以村()集体为单位,村()集体应负责本村()集体所属参保对象参保的登记、申报和缴费工作。

参保对象:

(一)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园区户籍的所有农村劳动者,包括农村自谋职业人员。

(二)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包括园区户籍的下乡知识青年以及教师等其他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六十年代精简下放农村人员、因政策性规定“农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国道等建设征用土地“农转非”的人员;九十年代初个人申请“新办城镇户口”的人员;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和已达到《暂行办法》规定退休年龄的原镇区老居民等四类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年龄段人员中尚未就业或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

参保对象不包括已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类人员,以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其它各类养老金、退休金的各类人员。

缴费比例:

园区城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6%,其中:

(一)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人员,个人缴纳5%,园区、镇(村)财政分别承担5.5%

(二)农村自谋职业人员个人缴纳10%,园区、镇(村)财政分别承担3%

(三)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年龄段人员,个人缴纳5%,园区、镇()财政分别补贴5.5%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无工作单位、伤残等级六级以上的残疾人,经公示后,其个人可免除缴费义务,由园区、镇(村)财政各承担8%

(五)村(居)集体承担的比例由各镇自行确定。

参保对象个人账户的存款额包括:

(一)参保对象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园区、镇(村)财政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入其个人账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缴费基数的8%;

(三)上述两项个人账户存储的利息。(参保对象个人账户存款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率,每年结息一次。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政策依据:1. 《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2. 《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相关表单:

参保对象登记汇总表

参保对象增加表

发放对象汇总表

参保(缴费)对象个人情况登记表

养老保险金待遇审批表

缴费申报表

7  发放人员预收、预缴申报表

参保对象减少表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

10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

11 公积金参保对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12 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存款审批表

13 死亡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存款审批表

14 参保对象死亡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