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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园劳保 [2006] 46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执行的 690 元调整为 750 元;

二、园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执行的 5.8 元调整为 6.3 元;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月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园区公积金。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十日